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 陳志超
楊聯芳 張惟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被告台南市金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千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