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經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為現金卡債權,如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請求逾年息15﹪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複印清晰之利息、違約金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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