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黃國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潘明彥 律師
被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人剛
訴訟代理人 藍瑞宏
李長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