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債務人乙○○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應提出與債權人戊○○、丙○○及 張盡忠 間之保證契約。並分別說明主債務人之姓名,與主債務人之關係,擔任保證人之原因、時間及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
2、債務人應說明向甲○○○銀行借貸急難貸款之原因,時間及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自何時起每月攤還新臺幣(下同)8775元,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所餘債權金額,預計於何時清償完畢。
3、債務人應說明其積欠丁○債務之原因,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並提出擔保品不動產登記謄本。
4、提出債權人戊○○、丙○○張盡忠、丁○之可聯絡電話。
5、債務人名下汽車9T-5483、EJ-2067之行照影本。並分別說明實際使用人,有何使用之原因及必要性。若無使用必要,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6、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前已提出之98年1月至5月薪資單,毋庸再提),97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7、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提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子女)之收入狀況,是否給付債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費及實際給付之金額,如未支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債務人配偶 郭桂花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生活費用。並提出自96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0、債務人已年滿57歲,且勞保年資已逾22年,依法已可自請退休,領取退休金,及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退休,得請領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11、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是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萬0792元,始屬合理。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1萬5752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