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游書瑜

被告 李金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威伸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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