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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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劉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思儒 被告 陳振祥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賀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27 號(111.11.2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35 號裁定(112.01.0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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