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陳秀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秀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103年7月18日│100,000元│R0000000│││││司南投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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