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艷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曾艷麗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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