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