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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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妙惠被告孫豪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妙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妙惠因被告孫豪廷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刑保字第1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孫豪廷犯詐欺罪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賴妙惠於民國111年1月21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送交執行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分別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復由新北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均未如期到場,新北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另至被告住所代為拘提,亦拘提無著;另依具保人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新北地檢署新北檢增土111執助2193字第1119097452號函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新北檢增(土111執助2193號)字通知函暨送達證書、臺灣橋頭地檢署橋檢和崑111執助501字第1119046568號函暨送達證書、橋頭地檢署橋檢和(崑111執助501號)字通知函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並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