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秉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秉蘴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秉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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