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易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志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系爭26紙支票影印清晰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易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志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系爭26紙支票影印清晰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