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0號判處傷害罪有期徒刑拾月,違反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參月,強盜罪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貴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4號裁定減為(部分減刑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3日法矯字第097004337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9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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