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 黃懷忠 相對人 黃卿瑛 債務人 李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卿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
務人李秀對原抵押權人 羅竑蘋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7年11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李秀、第三人 林玉金 於107年8月14
日共同向原債權人羅竑蘋借款1,000,000元,1,500,000元二筆借款,並由相對人黃卿瑛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上開第一筆借款1,000,000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債權人羅竑蘋,作為上開第一筆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擔保,且約定自借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詎上開約定清償日屆至,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李秀、第三人林玉金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原抵押權人暨債權人羅竑蘋分別於108年5月9日、108年5月20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李秀、第三人林玉金清償債務未獲置理,又原債權人暨抵押權人於108年8月30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李秀、第三人林玉金債權讓與情事,並於108年8月30日辦理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三重二重埔郵局第000413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三重二重埔郵局第000431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台北正義郵局第000286號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讓與協議書、台北正義郵局第000286號存證信函、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 李秀於 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黃卿瑛、債務人李秀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於107年10月23日均具狀表示渠等未向原債權人羅竑蘋借款、原債權人羅竑蘋將借款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之讓與不實,實情為債務人李秀向聲請人黃懷忠借款,而聲請人黃懷忠並未匯款1,000,000元、2,500,000元予債務人李秀。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及債務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里區○○○段│1163-1│223.00│全部│├──┼───┼────┼───┼───┼────┼────┤│002│臺南市○○里區○○○段│1164│255.00│12分之1│├──┼───┼────┼───┼───┼────┼────┤│003│臺南市○○里區○○○段│1165│177.00│12分之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3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3層樓房│69│70│65│8.│21│平│鋼筋│7.│平│全部│││9│禮化里15鄰佳│里區禮化│鋼筋混凝│.8│.5│.0│94│4.│方│混凝│11│方│││││里興369之11│段1163-1│土造│8│0│9││41│公│土造││公│││││號│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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