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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