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