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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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少洋 被上訴人即原告施㛄瑊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