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8號

聲請人壬○○

庚○○

丁○○

辛○○

丙○○

乙○○

戊○○

己○○

兼共同

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對相對人之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聲請人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

1

甲○○

52,500元

免徵

2

壬○○

129,500元

1,000元

3

庚○○

10,500元

免徵

4

丁○○

10,500元

免徵

5

辛○○

129,500元

1,000元

6

丙○○

23,800元

免徵

7

乙○○

17,500元

免徵

8

戊○○

18,200元

免徵

9

己○○

6,800元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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