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被告 林忠勇 係冒用「乙○○」名義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附表:
編號名稱所在處所數量
一、偽造乙○○指印⒈龜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詢問筆錄三枚
二、偽造乙○○簽名同右二枚
三、偽造乙○○指印酒精濃度檢測單一枚
四、偽造乙○○簽名同右一枚
五、偽造乙○○指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不解送人犯報告書一枚
六、偽造乙○○指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逮捕通知書一枚
(通知本人)(機關存查)
七、偽造乙○○簽名同右一枚
八、偽造乙○○指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逮捕通知書一枚
(通知親友)
六、偽造乙○○簽名同右一枚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