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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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六二九三─七│1│54│├──┼────────────┼──────────────┼──┼───┤│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六七五三六─0│1│65│├──┼────────────┼──────────────┼──┼───┤│3│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八0六一七─一│1│78│├──┼────────────┼──────────────┼──┼───┤│4│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九二五六0─四│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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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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