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兆宏 代理人 郭釗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部分,債務人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另徵收聲請費,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項復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仍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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