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碧娟李皊 之繼承人

李國舟 即李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國舟即李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碧娟兼李皊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李皊(已辭世)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碧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均為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169,9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李皊已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辭世,債務人林碧娟、李國舟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李皊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李皊(已辭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7,47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碧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林碧娟、李國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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