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民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民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民璋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105年6月10日(聲請││犯罪日期│105年7月25日│104年4月1日│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5度撤緩毒│桃園地檢105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197號│偵字第68號│1846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586│106年度壢簡字第154│105年度審易字第277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日│106年1月26日│106年3月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586│106年度壢簡字第154│105年度審易字第2772││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2月26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4日│105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943號│第2625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964│108年度壢簡字第11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4日│108年4月2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1964│108年度壢簡字第119號││判決││號│││├────┼──────────┼──────────┤││判決│106年3月1日│108年5月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