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惠玲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96年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月2日止累計119,635元未給付,其中49,709元為本金;69,84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惠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3年1月2日止累計102,796元未給付,其中38,819元為消費款;60,3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9,709元│103年1月3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2│38,819元│103年1月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