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度易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四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景文
法官 王美婷法官 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一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