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度聲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先後犯強盜等數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紀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