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被告 陳文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