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王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被   告  陳劍晨
      民豐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
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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