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被告 蔡佳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