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0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7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700號抗告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 即清算人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8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4月1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另於105年4月19日再具狀聲請停止訴訟,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本案實體事項再為爭議,惟並未就前開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汪漢卿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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