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18號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黎鏡昭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黎鏡昭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黎鏡昭之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