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林日侖 相對人即債務人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閔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智閔
吳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一、應增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四四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