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原告 蔡秀惠

被告 林璟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無罪在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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