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原告 蔡秀惠
被告 林璟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無罪在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