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郭明翰 律師被告 賴自偉 被告 唐光明 被告 曾昭硯 被告 蔡佩昀 被告 官書豪 被告蘇冠中被告唐嘉斌被告鍾毅錦被告袁倫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梅蘭對本案被告賴自偉、唐光明、曾昭硯、蔡佩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黃梅蘭對被告 吳明謀 、伍念慈、 周進財 、 陳巧茵 、 趙鴻偉 、 陳厚全 、 戴廷聿 、 許銘翔 、 何灃峻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官書豪、蘇冠中、唐嘉斌、鍾毅錦、袁倫榆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詐欺之共犯,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