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債務人 許鳳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官小琪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9年7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93年出廠的年份之L8K-719號機車一輛,有債務人切結書及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該車輛使用至今已有6年,依財政部86年12月30日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上開機車,已逾耐用年數,拍賣可獲得之價額不高,且為債務人工作生活所必須之工具,不宜逕予變賣,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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