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建友選任辯護人劉思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認被告於短時間內對少年乙○、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強制猥褻行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強制猥褻犯行,有證人乙○、甲○之證述、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本件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此案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已詰問完畢,並已於104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因此被告再與其他共犯或證人勾串之可能性不高,原羈押原因關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應認已不存在,本院並已於同日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惟參酌被告以在夜市擺攤為業,於本案主動招攬少年乙○、甲○協助其擺攤營業,於乙○、甲○前往打工的第一天,即涉嫌以相同手法分別對乙○、甲○為強制猥褻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再犯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
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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