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家宏 被告 蔡秉祐 (原名 蔡明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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