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37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賴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陸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貳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