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87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2日下午3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客
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
表示系爭債務是由父親所積欠,因承受父親之債務,已向原
告申請小額信用貸款償還,但利息過高,無法清償,原告表
示利息部分未經公司授權無法減縮,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