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告 呂學桐

被告 江侃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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