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72號原告 楊素雲 被告 曾映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陳永洋 部分,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