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
原告 張語珈
訴訟代理人 張盛添
被告 林庭亘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附表編
號9之侵權行為,已經原告提出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
,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故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