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

原告 張語珈

訴訟代理人 張盛添

被告 林庭亘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7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9時5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附表編

號9之侵權行為,已經原告提出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

,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故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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