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19號聲請人 李岳霖 律師(即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就任為鑫昇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茲因公司不動產出售尚有環保局土壤檢測備查等行政程序未完成,實難於期限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再次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40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6年6月1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6月1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1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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