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9萬2,739元【計算式:31,405,946元+14,591,388元+395,405元=46,392,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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