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黃玉根 債務人 陳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27日至144年1月26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黃玉根、陳昭男,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黃玉根、陳昭男於9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8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2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1月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5,74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昭男於101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1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2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8,54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廣隆││166│126.4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2│臺中市太平區廣│住家用│一層:69.76││全部││││隆段166地號│加強磚造││││││├───────┤1層│││││││臺中市太平區光││││││││明路9之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