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3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 祐
被 告 張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166元,及其中36,668元自民
國(下同)96年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