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林世陽 送達代收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孝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96,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請提出下列資料:㈠被告之被繼承人 林忠義 之繼承系統表、人工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林忠義之國稅局遺產稅課稅資料清單。
㈢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含證據)。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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