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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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翁美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宥戩
陳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