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350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GREGORIOELDIEPANGYARIHAN(中文名:艾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GREGORIOELDIE】應更正為【GREGORIOELDIEPANGYARIHAN】。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GREGORIOELDIE】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有卷內被告之身分資料可參,然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