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50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350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GREGORIOELDIEPANGYARIHAN(中文名:艾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被告【GREGORIOELDIE】應更正為【GREGORIOELDIEPANGYARIHAN】。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GREGORIOELDIE】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有卷內被告之身分資料可參,然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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