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沛慈(原名王麗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沛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沛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8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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