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耕作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陳銅志
陳吳註 被告施納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以縣字第4956號收件,所為之耕作權登記予以塗銷。因耕作權與地上權之性質相近,依上說明,應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土地之耕作權約定權利價值均為台幣305元75分元,合計為台幣611.5元,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則原告因上開耕作權所獲一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5元(計算式:611.5元×3倍,元以下四捨五入)未超過系爭土地地價【計算式:(850元×1,660平方公尺)+(850元×2,700平方公尺)=3,706,000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525元(計算式:1,835元×15年=27,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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